1/12/2004

12月底父親就通知要驗車,一月十七日到期。於是就忙著上網找驗車資料,結果得到以下的教訓:

1.網路資料,一定要找負責單位,別找民間的資料,可能資料都已經過期了。例如驗車資料就找監理所,別找一般的汽車網站資料。

2.在台北驗車,如果想到民間驗車場驗車,最好一大早就去搶位置,因為有配額限制,晚到就無法驗車,白跑一趟。今天就跑去木柵的欣欣汽車公司驗車,九點開始,我在十點30-50分之間到達,竟然就沒有配額了。白跑一趟。

3.到監理所驗車還算滿快的,台北市的八德路與承德路的二間監理所提供中午不休息的驗車道,只讓駕駛人親辦驗車,所謂親辦的定義包括駕駛人、及其親屬或公司同事(網站上有寫)。

4.驗車費一次450元,如果某個項目沒過,當天或隔天覆檢,驗車費需另外再次繳交。

結論,在台中的民間驗車都沒這麼麻煩,下次在快到期之前,如果人剛好在台中記得去驗車,比較爽快。

1/09/2004

數字會說話

數學之美,不就在它對萬物的一視同仁嗎?!
撰文╱曾志朗(中央研究院副院長,專長為認知心理學)

 如果在一個由10人組成的委員會裡,有兩位委員對所有的議題多年來都持相同的意見,那麼由數學的觀點來看,決定這個委員會運作的成員,其實只有九個人;如果其中有三位對所有的議題長期持相同的意見,則委員會的實際運作人員只有八個人;如果有四位持相同意見,則實際上只有七個人發揮功用……。以此類推,10個人都持相同意見,實際上的運作雖然有10個人頭,卻只有一個意見,整個委員會就是一言堂,美其名為共識,但實質上卻是獨裁。

反過來說,假如在歷年來各項決議案上,10位委員有10個各自獨立的投票記錄,找不出兩個相關的型態,每一個人都不受他人影響,則這個委員會的實際運作人數就是10。這是另一個極端,表示這10個委員並沒有建立任何可能形成共識的理念基礎。

當然,觀察其中兩位委員的投票記錄,也許符合的程度不是百分之百,而是百分之九十,或百分之八十,或百分之七十……,隨著雷同程度的減少,由某一位委員準確去推測另一委員的投票行為的可能性也隨之降低,這是統計上相關的概念。因此,利用統計的方法,我們可以算出其間的相關係數,也可以算出一組人是否屬於同一型態。如果10位委員的投票記錄形成兩個明顯群聚,就代表兩種不同的理念(譬如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),兩種不同的意識型態,或兩個政黨、兩個派系的意見。

所以,在一個多元價值的民主社會裡,10個人只出現一種聲音,當然不是理想的運作方式;10個人有10個聲音,七嘴八舌的沒有共識,也絕非理想狀態。在1與10之間,中間數5、6應該是較理想的指標。

有一組數學家利用上述概念寫出計算的程式,去分析美國九位大法官在過去八年來對各項重要法案的投票記錄。分析的結果,九位大法官其實代表了4.68位「理想法官」的意見,這表示九位大法官確實是具有獨立判決,不受他人左右的精神與行誼。他們也分析了435位眾議院議員的投票記錄,結果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群聚,正好反映了屬於兩個政黨(民主黨與共和黨)的議員的政治理念。同樣的分析也用在100位參議員的投票行為上,結果顯示在兩個大群聚之外,另外形成許多小的雜音(noise),這表示有些參議員是「違紀」投票,並不全然聽令於黨的指揮。

政治決策對個人而言是一項很複雜的行為,但長期追蹤一群人的決策表現,卻可以用簡單準確的數學來說明其行為的涵義,令人不得不大大驚嘆這些數學家捕捉心靈變化的能耐!

其實這個數學方程式的基本概念在1950年代就被夏儂(Claude E. Shannon)提出來,是資訊理論的一個最重要的數學公式,主要在測量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,多年來被應用在各式各類的問題上。最早被應用在物件的形態認識上,以及測量漩渦中的流體狀態或測量臉形認知,最近也被應用在測量腦的結構,如今,用在複雜的決策行為,也真是令人耳目一新。我不禁要想,如果也有人用這樣的方式來分析我們的大法官歷年來對憲法的解釋,或我們國會議員的投票行為,不知道我們將會看到什麼樣的結果?

但其實最令我感動的是,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多麼不一樣的問題,竟然可以用同一個數學公式來加以分析描繪。數學的美,不就在它對萬物的一視同仁嗎?!


【本文轉載自《科學人》2003年12月號】


聯合新聞網 (2004/01/09 09:17)
車禍不移車 堵塞交通 要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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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許聲胤∕板橋報導

台北縣警察局元旦起在轄內設置廿七個據點,專責受理車禍的處理。即日起對無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案件,車輛還能行駛但不移置路邊造成後方壅塞,將列為交通執法重點取締項目,罰鍰最高為一千八百元。 AD Box





警局並為了讓處理員警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所有作業流程,便利迅速清理現場恢復交通順暢,制訂處理流程標準程序:無人傷亡的車禍,應先定位標繪相關位置後迅速移置路邊,以避免妨礙交通,違者罰六百元以上、一千八百元以下。且當事人現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,但如員警趕到現場,仍須先「照相」、「測繪現場圖」及登記當事人雙方資料。


此外,元旦起車禍處理機關應當事人或家屬申請,可提供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,以利當事人和解、調解或保險理賠的參考。